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云南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我省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全省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拓展,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素质的在职教育。继续教育以适应四品一械行业发展、满足监管工作任务需要为目的,促进科技进步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继续教育对象为我省四品一械领域内研发、生产、经营、检验等企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职称(资格)晋升、聘任、执业注册、登记备案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章  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为主,还应参加由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统一安排的公需科目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60学时。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三)参加业务考察或到上级业务单位跟班学习。

(四)到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检验等业务部门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六)参加远程教育。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

(一)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高研班,每期按40学时计算。

(二)脱产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到国外学习培训的,每天按10学时计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每天按8学时计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每天按6学时计算;州市级及以下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每天按5学时计算。

(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每天按10学时计算;参加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每天按8学时计算;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每天按6学时计算;参加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每天按5学时计算。

(四)到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检验等业务部门参加业务考察、跟班学习或者参加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到州(市)及以下单位的,每天按4学时计算。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考试合格,每门课程按20学时计算。

(六)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远程教育学习,经考试合格,按培训机构明确的学时数计算。

(七)参加国家和我省安排的专家服务活动,到基层开展智力和科技服务的,每天按8学时计算。

(八)参加国家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省级公务员考试的监考或阅卷工作,每天按5学时计算;参加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和州(市)级公务员考试的命题、监考或阅卷工作,每天按3学时计算。

(九)参加援藏、援外活动,或县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社区)基层从事专业技术服务,每累计满1个月按15学时计算。

(十)符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可按规定计算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每年不少于5天的脱产学习时间。

(二)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与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服从单位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制度,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全省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开展工作。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有关规定,负责确定全省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和组织继续教育评估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及检查监督全省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工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制定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并监督检查四品一械继续教育组织实施情况,组织实施全省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工作。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年度继续教育项目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四品一械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用人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该享受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经费保障;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者申报上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执(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检验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检验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五条  实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统一在全省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管理。

(一)参加我省施教机构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活动,由施教机构按要求统一进行登记。

(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人员由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后,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学分验证。

第五章  施教机构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具备合法资质、并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  施教机构从事四品一械继续教育活动,须向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在全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全省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教学设施设备。

(三)有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和一支相对稳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管理制度健全,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制度、考试考核管理制度和培训效果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  施教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工作要求:

(一)认真按照《规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二)按照全省四品一械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向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考生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及时在全省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实际,规划设立区域性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国家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需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作总额1.5%的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有偿培训的方式,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收费,并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用。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培训大纲和教材。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编写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二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需要,建立全省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服务平台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平台维护运行,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网络教育,通过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能力、拓展视野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单位和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规划制定、经费落实、社会效益等。评估结果作为全省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施教机构保留或撤销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教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于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施教机构,取消其承办四品一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数,可按年度完成,也可累计完成。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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