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公文文种误用错用现象及对策研究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认识到规范公文写作的重要性,不仅强制实施“书同文”“车同轨”,而且安排专门的官吏教授法令文牍的写作,重视公文名称、格式、写作方法和适用范围等的统一。刘勰《文心雕龙》更以“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点评公文的重要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多次修订公文处理法规。为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1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条例》的颁布施行,意味着我国结束了党政两套公文系统各行其文的历史,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条例》实施的五年时间里,上至政府部门下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文中文种误用错用的问题频频出现、处处可见,这必须引起重视。
    一、常见公文文种的误用
    (一)“函代请示”“函代批复”
    《条例》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根据语法分析,后面部分“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行为是从属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正常的行文方式应该是“函来函往”。同样,“下请上复”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下级党委政府递交请示,上级党委政府就应该给子批复。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行文机构容易犯“全称肯定判断谓项周延”的逻辑错误,凡上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与下级党委政府这种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行文,就应该是“函代请示”或“函代批复”。
    (二)通知、公告、通告乱用
    《条例》规定,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则“适用于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循或者周知的事项”,如果简单地将“公告”理解为“向公众告知相关事项”,就很容易误用错用。
    比如,一些高校门口贴出“公告”,要求教职员工、社会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车辆停放确实涉及校内外人员,但是此内容不属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所以用“通告”比较适宜。若仅只对校内各部门提出车辆停放要求,也可用“通知”文种。此外,网络、电视、广播、报刊上的“道路施工公告”“货车限行路线区域公告”"xx某小区停水、停电公告”等,同样存在着文种的误用问题。还有些社会团体和组织用“通告”来告知职工体检事项及要求,参加体检的全部是在编职工,他们隶属于单位中的各个部门,这是在向下行文,正确的文种应该用“通知”。通知一般面向单位内部发布事项,不对外公开:而通告所告知的内容则更加开放。
    (三)通知、通报误用
    《条例》规定,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一些高层机关据此认为“通知”层级比“通报”高,适宜用来表彰先进,所以多用“通报”来批评错误,用通知来表彰先进,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按照《条例》规定,“通报”与“通知”在时效性、适用范围上有明显不同。“通知”的事实尚未发生,而“通报”则以事实为前提。“通报”不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详细的要求和有关规则来指导和推动工作,而是用典烈事例、有关情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
    (四)请小、报告混用或并用
    凡需要上级解决问题,有些单位领导就习惯性地要求文书人员“向上级机关打个报告”,或错把“报告”当成“请示”,将报告和请示混淆使用,以至于有些公文标题中的文种是报告正文谈的却是请示事项,有些标题中的文种是请示正文却是向上级汇报工作。
    在公文处理中,还存在“请示报告”“意见报告”并用的问题,如“xxx关于做好xxx工作的请示报告”。这种公文呈送到上级机关,经办人员往往很难处理,既有失规范又延误了工作。
    二、公文文种误用原因探究
    (一)公文文种历史沿革
    我们试以“函”适用范围的演变来探究“函代请示”或“函代批复”现象出现的原因。
表1:“函”适用范围的演变
 
    虽然“函”适用范围的历史沿革比较复杂,但是,在现代文书处理工作中,凡平行机关之间行文就用“请示”代“函”或以“批复”代“函”显然是不规范的。无论是领导还是文书人员,都应该认真执行《条例》的规定,“请示”应当向直属的上级机关或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送,而不能向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报送(应当用“函’)。业务主管部门在答复来自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审批事项时,应当用“函”,而不应想当然地按照思维定势使用“批复”。
    (二)《条例》中不同文种有交叉使用功能 
   《条例》中明确的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15个文种,有不少具有交叉适用功能,这给正确选用文种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学界对《条例》中不同文种承担相似功能
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是利大于弊,发文机关可以根据自身权限、具体情况使用不同的文种:有的学者认为其弊端在于我国党政机关公文文种设置存在过多、过细且交叉重复、界限不清、辨析不易等问题,让人较难掌握,易出现错用文种的情况,以致影响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法定公文文种繁多
    目前我国党和政府、人大、军队、法院、检察院等机关,都制定并发布了各自的公文处理法规,明确了各自工作中应该使用的法定文种。《条例》有公文文种15种,《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公文文种14类18种,7月16日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的新修订的《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公文文种12种,《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有公文文种12类14种,《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有公文文种14种。这五类机关共有的文种有决定、请示、批复、通知、报告、通报、函,其他文种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差异。
  (四)行文机构存在“特殊”的行文受文心理
    非行政机构行文时,常会出现“过度卑微”的“讨好”式行文心理。由于发文者对受文者有贷款、拨款、行政审批、项目批建、注朋、登记、资质申报、变更等事项需求,所以在行文时明知对方不是自己的上级机关,不应使用上行文,但是自认为有求于人,故意错用文种,担心如若不用“报告”或“请示”就有失礼节,办不成事情,所以动辄“请示”“报告”,甚至“请示报告”并用。这就导致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形成了高高在上的“官本位”思想和受文心理,主动要求或有意无意指示不相隶属或平行单位“打报告”,本应用“函”行文却非要让其用“请示”或“报告”行文,并对请求批准事项自以为是地用“批复”回复,以显小其权力和威望
    四、公文文种误用错用对策研究
    (一)文种选用遵循“依法行政”基本方略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作为党政机关实施管理的有力手段,公文及公文处理工作的内容、形式、传递方式等自然会受到国家政权性质、社会政治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治政府是现代政府管理体系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就是要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各项权力,打造职能有限、行政有为、运转高效的政府。据统计,一年多来,国务院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市批事项。期间,李克强总理多次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等,对数十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子以修改。对于办文人员、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来说,遵循“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本方略,杜绝在行政机关与企业文书往来时出现“过度卑微”的“讨好”式行文心理和“官本位”受文心理,对于防止收文处理中错用文种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认真学习相关公文处理法规
    许多拟稿人员和单位领导,秉持惯性思维和对公文文种历史沿革的记忆,对最新的公文处理法规、国家标准不熟悉、不学习,仍按照已废止的公文规范确定公文文种,造成了文种的误用混用。因此,拟稿人员和单位领导应该认真、反复学习《条例》和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明确15个法定文种的用法和适用范围,以免工作中误用错用相关文种。
    同时,党和政府、人大、军队、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的拟稿人员和领导要定时、定期参加有关公文写作、公文处理的培训学习,以提升文书处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三)精简公文种类
    早在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发布的佚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儿点意见(稿)》中就提出,国家机关通常使用的公文名称,应当以简化、确切和便利工作为原则。公文文种的数量宜少不宜多,但设置要科学化,不能一味简单化。鉴于公文文种误用错用现象十分严重,拟稿人员和领导应明确《条例》规定的各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和功能,从形式上消除了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政府与群众之间的隔膜。有学者甚至提出,“使用无方向文种,删除对公文文种行文方向的规定。”笔者认为,要解决公文文种错用误用问题,一方面,要从公文种类出发,厘清文种概念和功能,尽量避免文种功能交叉,使写作者明确该选择哪一文种:另一方面,可尝试在某个时期,经过学术界和执行部门反复讨论,在某类或某些职权机关进行精简公文种类试点,适时调整过多、过细的文种类别。在文种设置过程中,厘清交叉重复、界限不清的文种功能,最终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党政机关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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