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不断提升能力素质为核心,建立符合基础教育职业特点和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的职称制度,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二、范围对象

  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

  三、改革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以拓展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和创新评价机制为主要内容,通过深化改革,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健全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档次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中高”,即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是: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要突出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中小学教育发展现状和教师队伍实际,制定《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见附件2)。

  (三)创新评价机制。同行专家评审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方式,通过强化单位考核推荐、完善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和创新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同时,实行推荐申报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两部《指导意见》关于创新评价机制的有关要求,制定《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见附件3),切实增强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公信力。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岗位聘用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重要环节,各学校(单位)要在核定的岗位数额或下达的评审数额内进行推荐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评审通过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上,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相应工资待遇。我省正高级教师在国家下达的评审数额内进行评聘;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的评聘分两步实施:第一步,首次评聘,按下达评审数额的方式进行,即试点州(市)继续按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总数的3%、其他州(市)和省直学校(单位)按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总数的10%,下达评审数额,进行评聘;第二步,2017年起,实行常态化岗位设置管理,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评聘;其他各级职称根据原核定的岗位总量,在空缺岗位数额内进行评聘。民办学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可不受岗位数额或评审数额的限制。

  四、实施步骤

  我省改革工作于2016年1月底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评聘,初步实现制度入轨;2017年转入常态化评聘。首次评聘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底前)

  1.对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职称评聘现状、岗位设置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队伍基本情况。

  2.成立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协调全省改革工作。

  3.研究制定我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并于2016年1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审批。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至11月)

  1.工作部署(2016年4月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批准我省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对全省改革工作进行全面安排。

  2.资格过渡(2016年5月至6月):按照两部《指导意见》和《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办法》(见附件1)的要求,统一办理职称资格过渡手续,将现有教师的职称资格过渡为新的职称资格。

  3.申报推荐(2016年7月至8月):按照两部《指导意见》和《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要求,各学校(单位)组建考核聘任工作小组,拟定竞聘办法,组织完成竞聘和推荐申报工作;各州(市)开展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的评审和高级教师的申报推荐工作,并于8月底前将高级教师申报材料报送到相应高评委会承办部门。

  4.高级职称评审(2016年9月至10月):按照同行评审的原则,组建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下达的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额,开展正高级教师申报推荐工作,组建正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并开展评审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6年11月)

  1.各学校(单位)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成评审通过人员的聘任工作,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2.根据我省改革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全省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常态化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称制度,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关怀。各州(市)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两部的安排部署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全省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改革工作,各州(市)原则上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改革工作。同时,要认真按照我省《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办法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统筹抓好改革工作;教育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四)平稳过渡,稳慎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全省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参与和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相关推荐
新闻聚焦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返回列表
Ctrl+D 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