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人社通[2017]122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各技工院校:
为落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相关《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的职业资格“设定依据”组织开展职业考试、鉴定,规范、准确、完整使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名称。
(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三)加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监管,实行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申报计划审查备案制度,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
1.在云南省行政管辖范围内开展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工作的有关行业组织,必须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职业资格考试、鉴定计划,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相关情况汇总表。
2.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鉴定(工种)计划的审查,汇总后每半年报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省属鉴定机构申报鉴定(工种)计划前鉴定工种的核查备案。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前,须经各级职业资格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职业工种的审查备案。否则视为该批次鉴定计划无效。
二、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职业资格有关后续工作
(一)全省于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但已启动组织实施鉴定工作计划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编号工作,各培训、鉴定机构务必统筹安排时间,逾期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二)对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三)2016年秋季学期以前按“双证书”招生的技工院校注册在校学生,继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云人社发〔2017〕7号)文件执行。
三、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对在当地开展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有关行业组织、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支持服务。对未按规定申报考试、鉴定计划和备案的;未取得相关资质、鉴定许可开展相关工作的;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要予以坚决查处。
(二)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前取得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凭证和聘任相应技能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附件:1.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3.开展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工作计划申报(备案)表
4.开展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工作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0日
03-01 来源: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05-16 来源: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10-12 来源:云南继续教育网
03-06 来源:云南继续教育网
11-17 来源:云南继续教育网
03-06 来源: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11-17 来源:云南继续教育网
04-21 来源:云南继续教育网
11-20 来源:云南继续教育网
11-13 来源:云南继续教育网